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省级职工转外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转省外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青社服局发(2017) 99 号

 

省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院:

    近年来,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参保人员的理解支持下,我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就医工作开展顺利。但近期,我局在办理省级参保驭工转省外就医备案手续时发现,相关医疗机构在出具转省外就医资料时,多次出现对参保人员病介绍不详细、转省外治疗的理由不明确、《青海省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执表》与病情介绍内容不一致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省外就医的程序,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ˋ 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院: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梦县局关于做好省外诊治工作的通如》医保(2015) 70 ) 规定,省职工医疗保险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青海省人民医院、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中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海省第四人民医院8 家定点医院

    二、转省外就医条件: 经上述8 家定点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病情严重而本省无足够治疗条件的,符合以上两条之一均可申请到省外就医。

    三、转省外就医程序:参保人员符合转省外就医条件的,应由上述8 家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详细的病介绍,提出转省外就医的理由,按要求填写《青省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详见青政办2013259号文件附表),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主管医疗保险工作院领导审批同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后,参保人持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和本单位同意转省外就医的介绍信(离休人员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到省社保服务局办理转省外就备案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是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定医院要真执行省级职工医疗保险转省外治疗备案的规定和程序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二是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院只能出具与本医疗机构业务相关疾病的转省外就医备案手续;三是主治医师出具病情介绍时,必须写明转省外就医的理由,杜绝出现患者或家属要求转省外就医、转上一级医院、转外院、转院等有歧义的文字及《青海省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填写不完整、与病情介绍填写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具备转省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参保人转省外就医备案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解释,反复多次发生类似情况,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取消医疗机构转省外就医定点医院资格。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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